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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at365官方网站登录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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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规范医院药品、医用设备、医用耗材采购,制止非法交易活动,打击商业贿赂行为,根据卫生部《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》的要求,结合医院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一条 医院纪(监)委为本院执行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的管理部门,并履行下列职责:

1、负责医院内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情况的登记和管理工作;

2、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。

第二条 药品、医用设备、医用耗材生产、经销企业或者其他代理人,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品、医用设备、医用耗材的相关负责人、采购人员、医务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利益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:

1、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,或者犯罪情节轻微,依照刑法规定不判处刑罚,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;

2、因行贿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、财政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;

3、由院纪(监)委以贿赂问题调查属实,并依法依规作出处理的;

4、上级及医院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第三条 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包括如下内容:

1、相关企业及经销人员的基本情况;

2、受执纪执法单位处罚或通报的不良行为情况。

第四条 对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药品、医用设备、医用耗材生产或经销企业,医院在两年内(从被确认录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之日起,下同)不得以任何名义、任何形式购入其药品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。已购入在院使用的相关品种,立即停止使用,交纳了廉保金的不予退还。

第五条 医院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购入相关企业药品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的,在全院通报,并对相关领导和主要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。

第六条 本制度由纪(监)委负责解释。

第七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。


附件:bat365官方网站登录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登记表.doc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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